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说明下列事项:
(一)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
(二)旅游目的地需要旅游者注意的法律规范和风俗习惯;
(三)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医疗救助的注意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旅游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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