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五十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说明下列事项:
(一)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
(二)旅游目的地需要旅游者注意的法律规范和风俗习惯;
(三)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医疗救助的注意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旅游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一)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
(二)旅游目的地需要旅游者注意的法律规范和风俗习惯;
(三)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医疗救助的注意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旅游者说明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