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八条 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并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二)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三)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面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
(四)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除前款规定外,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旅游者拒绝接受指定购物场所及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为由,拒绝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团费、另行收取费用。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一)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二)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三)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面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
(四)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除前款规定外,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旅游者拒绝接受指定购物场所及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为由,拒绝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团费、另行收取费用。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