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业务往来,不得账外给予或者收受佣金。
旅游经营者之间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数额或者比例,将佣金纳入营业收入,并依法纳税。
旅游经营者不得向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佣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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