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点),应当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确定或者调整门票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点),应当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确定或者调整门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