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维护和保养。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因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紧急关闭旅游线路、景区(点)以及控制客流量、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机构和本市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旅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