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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