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示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其他相关信息。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旅游者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其他景区(点)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旅游者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旅游者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其他景区(点)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旅游者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