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四十九条 本市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或者接受其他旅行社的委托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投诉受理机制、应急处置程序等作出约定;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备案;
(三)向旅游者明示委托代理关系,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做好有关事项的提示、告知;
(四)代理社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的,应当使用委托社的合同和印章,出具委托社的发票,并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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