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突出都市旅游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