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业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组织协调,以及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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