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对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经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特定旅游区域管理机构可以对本区域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
主要景区(点)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经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特定旅游区域管理机构可以对本区域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
主要景区(点)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