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景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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