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六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机场、火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和主要景区(点)合理设置或者安排旅游团队车辆临时上下客点。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景区(点)和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的指引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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