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旅游统计分析,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并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全市旅游产业监测。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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