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九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旅游安全联动机制,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突发事件。
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绿化市容、旅游、商务、文化、体育等依法负有审批、处罚等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旅游安全监督管理,逢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进行重点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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