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境内外旅游宣传网点,通过大众传媒、境内外合作交流等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主要景区(点)以及重大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的宣传。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地方特色和文化特点开发旅游产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旅游资源特色和旅游产品优势,确定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推介主题,扶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旅游市场的拓展。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结合地方特色和文化特点开发旅游产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旅游资源特色和旅游产品优势,确定旅游整体形象和宣传推介主题,扶持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旅游市场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