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一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行社可以组织当地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社及其组织的来沪旅游团队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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