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特色农家旅游村等专项规划。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区域特色和功能特征,并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