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市场导向为基础,实行合理引导,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市场导向为基础,实行合理引导,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