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