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景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区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景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景区(点)、旅馆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