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以及由规划确定的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