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作标牌,用中文和外国文字介绍历史人文景区(点)的有关历史文化背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旅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