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发展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加大水上旅游公共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推进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开发,加强水上旅游的宣传和推介。
市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口岸服务、水务(海洋)、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水上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交通、口岸服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邮轮、游船和游艇码头的建设,完善相关的旅游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协调口岸监管部门提高邮轮口岸通关服务和综合管理水平。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旅游、交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水上旅游服务标准。旅游、交通、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上旅游市场监管,引导水上旅游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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