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市推进开发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发展乡村旅游。市旅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区旅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的推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乡村旅游服务提供培训、指导。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旅游、农业、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乡村旅游服务的相关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旅游、农业、公安、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乡村旅游服务的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