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七十八条 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监护干预帮扶或者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
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具体规定,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
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具体规定,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