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七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发现监护缺失情形或者接到有关报告的,应当帮助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申请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保障,采取必要的照料或者监护措施。
公安机关发现监护不当情形或者接到有关报告的,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开展调查,对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采取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治安管理处罚等措施,并通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处置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伤害,或者需要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临时监护的,应当先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或者体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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