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四条 国家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专家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专家等社会专业力量,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业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国家机关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个案帮扶、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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