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二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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