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二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