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诉讼监督、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其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帮助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咨询服务、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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