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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