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市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动机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应当定期会商,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衔接。
本市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动机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应当定期会商,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