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六条 本市推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有关建设、评价、验收的标准和规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并优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配置,整合社区资源,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兼顾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成长需求的活动和服务项目,建设儿童友好社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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