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4-12-31 共 1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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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 第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 第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体育、美育、劳动、国家安全、法治、健康等... 第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树立正确的成才观,优化完善评价理念,培养未成年人健康体格、人格、性格,营造人人皆可成才... 第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 第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 第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 第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 第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 第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 第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 第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其必要的物质、精... 第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四周岁的... 第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 第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 第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流浪、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不... 第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指导,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 第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 第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及时就医;关注未成年人情感... 第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火灾、触电、烧烫伤、... 第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一)教育未成年人... 第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生理、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 第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主动参与社会活动,勇于应对困难挑战,... 第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 第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 第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食堂、学生宿舍、传达室等场所必须配备符合教育行政... 第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开展教学活动,积极探索和改进教育方法,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义务教育阶段... 第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设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 寒暑假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 第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配备合格的法制辅导员、心理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 第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健全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 发现学生行为异常或者缺课的,学... 第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费待遇。 学校和教师应当... 第二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条 学校和教师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提高未成年学生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把传授知识与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平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提供关...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健全家访制度,密切与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性别教育。 学校...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体育锻炼...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正常使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学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文...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疫情报告制度,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完善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身心健康相适应的公益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其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并公布举报、求助渠道。 ...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并对教...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四条 鼓励学校设置社会工作专门技术岗位或者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干预和教育转化等...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五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服务和培...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家庭乘用车、儿童安全座椅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为购买者提供儿童安全座椅安装、使用的技术指...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为未成年人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美术馆等场所,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一律免票,对未...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让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 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 第三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条 公民有权检举揭发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义务劝阻、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收...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的未...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组建和培训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三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应当反映未成年人的合理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在课余和闲暇时间,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优先发展未成年人事业,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及其相关的权益,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或者随意开除学...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虐待、遗弃、残害、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第四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通过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委托...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一条 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已经完成义务教育、但...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司法行政、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绿化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讯问、审查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本市鼓励、支持和...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站点、旅游景区景点等应当积极推进便利服务设施配置,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鼓励公共文化体育... 第四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条 本市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文...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发布、转载、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等信息,应当客观、审慎和...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不得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参与突发事...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三条 旅馆、宾馆、酒店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四条 学校周边二百米、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具体范围由烟草专卖、市场监管、民政和体...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与未成年人进行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七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

第六章 自我保护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自我保护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抵御各种灾害、伤害侵袭的意识和能力,增...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自我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自我保护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四十八条 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四十九条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 第五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将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智能终端产品,养成良好网络使用习惯,增...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五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开发网络教育教学资源,创新教育教学方式,通过网络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以及学校网络平台,免费向学...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五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网络产...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五十四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时段和时长进行限制,在规定时段和时长以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 第五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酒吧未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酒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开...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六条 本市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七条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落实教育制度改革要求,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九条 本市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本市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布局... 第六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把职业体验、职业启蒙、职业生涯教育融入教育教学活动,推动职业院校面向学校开放共...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落实校园...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和经营活...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四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疫苗接种以及传染病、...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建立完...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六条 本市推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有关建设、评价、验收的标准和规范。 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七条 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市建立未...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 第七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诉讼监督、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应当依法在专门设置的取证保...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二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指派公职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七十四条 国家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专家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专家等社会专业力量,提高未成...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和各类初等、中等学校。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七十五条 因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存在监护缺失情形,或者一方存在监护不当情形,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或者人身安...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七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发现监护缺失情形或者接到有关报告的,应当帮助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申请相应的...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七十七条 依法履行临时监护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七十八条 对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标准...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七十九条 临时监护期间,经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 第八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八十条 对具有监护意愿但缺乏监护能力的家庭,民政部门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考家庭监护... 第八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八十一条 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结果,对具有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第八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八十二条 对需要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 第八十三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特别保护 第八十三条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市、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 第八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第八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