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七条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对学校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学生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学生的,教育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