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六条 本市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组建和培训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
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组建和培训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