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开展法治宣传、政策咨询、个案处置、服务转介等工作;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