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五十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落实教育制度改革要求,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强化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未成年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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