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把职业体验、职业启蒙、职业生涯教育融入教育教学活动,推动职业院校面向学校开放共享实训场所、课程、师资等教育教学资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已经完成义务教育、但未能继续就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的信息,并为其参加培训提供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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