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气象等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在发生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的突发事件风险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应急等知识和技能纳入校长、教师培训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提升校园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气象等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在发生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的突发事件风险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应急等知识和技能纳入校长、教师培训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提升校园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