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未成年人入学;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班)、幼儿园接受教育。
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班)、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指导学校、幼儿园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幼儿园。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健全完善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服务保障机制。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服务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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