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六十四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疫苗接种以及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心理疾病防治等卫生保健服务,提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水平。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评估与监测工作,加强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学校报告的未成年学生严重心理健康问题,应当及时指导相关机构做好干预、诊断、治疗等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评估与监测工作,加强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学校报告的未成年学生严重心理健康问题,应当及时指导相关机构做好干预、诊断、治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