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条 本市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文艺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其他精神文化产品。
向未成年人提供精神文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产品的内容负责,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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