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把传授知识与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引导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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