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提高未成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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