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求助、投诉、举报及相关意见建议,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配备相应工作力量,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一)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求助、投诉、举报及相关意见建议,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配备相应工作力量,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