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