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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