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八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和自我保护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主动参与社会活动,勇于应对困难挑战,增强抵御灾害、伤害侵袭,应对挫折、压力,辨别是非、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