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身心健康相适应的公益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其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或者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或者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